时下在中国,多数人在遭逢利益冲突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公正裁决,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已是不争事实。以下的这出荒唐交通事件,无论当事人从哪种立场看,都让人十足憋气,因为当执法部门跟当事人起冲突时,前者多以高高至上的态度及推诿扯皮的功夫,而使后者忍气吞声另走他途甚或放弃,从而造就更多不公。
真真假假 不明交警无证扣车
薛师傅是太原任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其公司所运营的世界服装鞋帽网作为业界新秀蒸蒸日上,相应的,薛师傅的工作也随之充实忙碌。孰料平地一起风波,将其工作生活从正常扯入紊乱之中。
2010年9月19日10点左右,薛师傅开着面包车前来单位上班,车尚驶在路上,忽有一陌生男子横于路间拦车,薛师傅急将车靠于路边,正欲询问缘由,见拦车男子随一交警来至跟前,交警即说9月16号7时在郝家沟街薛师傅的面包车将一女子的奔驰车给擦伤了,事后逃离现场,未负责任,涉嫌肇事逃逸,应依法予以扣车罚款及扣押相关证件等处理。说完后,既未出示其相关证件,也未开示有关单据和违法通知书,任凭薛师傅对这种贸然执法如何询问,又对作出这般过分处理怎样质疑,该交警一概置之不理,只是让薛师傅明天去民营经济开发区交通事故中心处理此事,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拦车男子的车此时就停于一旁,所谓的“当事双方”都在场,该交警却连最为基本的验车取证的工作都没做,对其口中所说的“交通事故”, 薛师傅尚是云山雾罩,未予以承认。其间该交警没有任何执法证明,仅模糊地对薛师傅单方面做出一系列处罚。之后,交警放手让拦车男离去,强硬的拖走了薛师傅的车。
含含糊糊 蛮横如故开单造假
第二天,薛师傅跟原车主xxx一同前往民营经济开发区交通事故中心,找到扣车交警,此时方知该交警名叫王惠忠,薛师傅和车主即向王某讨个说法,索要扣车手续,同时质问王某,为何连调查取证都不做,只听取拦车男一面之词,对薛师傅的质疑不加理会?薛师傅并未承认交通事故,交警也未出示执法证件,一切原委皆未明了,何以便能私自扣车?孰料,王交警对二人这些合理疑问大加斥责,坚称自己执法无误,所作处罚皆有法可依,一口咬定薛师傅为肇事司机,其语气极为蛮横,而对上述问题无一能做明确答复。当车主询问王某事故的经过及具体细节时,王某又语焉不详,难以说清,且表现极为烦躁。最后只给二人补开了一张扣车手续,但开单日期标的却是9月19日。
薛师傅及车主见跟王某争执不出个结果,便在扣车事隔两天后采取了报案110的措施,欲通过法律手段来核查事实,断清是非,维护权益,求得公正。
综观此事,涉事三方无论以旁观者的视角还是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事态变化发展都令我们茫无头绪,似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随意操控,稍加梳理如下:
拦车男横空出现,引起此后一切事端,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此公一直待在幕后,所作所为实在令人疑惑,其不顾安危横路拦车,勇决不凡。既为事故受害者,何以由始至终不跟薛师傅对质,仅作瑟缩之态,拦车之勇不复再现,一惑;在见到薛师傅落入车已扣,人已囧的境地,似乎目的达到,之前事故原委也不厘清,即开车离尘而去,二惑。总之,目的令人怀疑,行为令人无语。
王交警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对薛某做出扣车的处理,自己不明事件原委,又不让当事双方对质,以及验车取证,是不合情理的,违反法律的。试问,哪有光穿套制服就可以贸然执法的?这样看来,只要薛师傅愿意,大可在世界服装鞋帽网上购套交警制服,跟王某平起平坐。仅凭一方之说便称人涉嫌肇事逃逸,何谈公正?这也就罢了,问题是还做出了扣车的处罚,却连张单据也不开,丝毫不顾相关规定,随意性贯穿始终,态度蛮横,文明执法更是无从谈起。翌日,对薛某及车主的质疑和要求又耍起无赖作风,拒不沟通,似乎定论至此,无可更改,哪有详询查证的应有公事?晚开扣车罚单又妄自擅改日期,无视薛某二人的存在,直将法律所示开具罚单之严正性,视作文字游戏而已,任尔质疑,交警我自为之,不知此时是否记得代表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不是指除你以外的渉法之人,不是指“人人网”,而是包括你在内的所有人,高低贵贱一律同等。所谓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定者(人民)和执行者本身,维护民众正当权益和社会公正秩序为其宗旨所在。死刑犯尚须维护尊严,更别提莫名其妙的被人披着制服而扣掉车了。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或者不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应受处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以及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